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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的法定期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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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4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阎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30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457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9512957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庭审准备充分、与多家企业保持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对经济类案件尤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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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原告持金额146428.9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确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这一核心抗辩点。法院采纳其意见,一审判决被告胜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的法定期限抗辩

202X年,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气氛紧张。这时,被告代理律师阎乔沉着应对,准备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被告辩护。

阎乔律师2022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擅长合同、家事等案件。此次他接手的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是2021年10月30日,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阎乔律师接案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

庭审中,阎乔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在日常工作中,阎乔律师也十分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他发布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为业内外人士提供了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同样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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