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双方分居至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某丙由其抚养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某乙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指导原告收集各方面证据。收集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则由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租赁房屋6年多的水电缴费凭证;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此结果原告的主要诉求得到支持,当事人胜诉。
复盘发现的问题
结案后,盛春龙律师重新整理材料时发现,虽然在本案中收集的证据较为全面,但部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够紧密。例如,感情不和的陈述与分居证据之间的衔接不够自然,可能会让法官在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这一事实时产生疑虑。在实践中,被告常常会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因工作原因导致两地分居,若证据关联性不足,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调整后的做法
此后,盛春龙律师在处理同类离婚案件时,增加了证据关联性核查步骤。在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后,会仔细审查各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在收集感情不和与分居证据时,会进一步梳理两者之间的联系,让证据更具说服力。同时,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明确各项证据的证明目的,使法官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同样以感情不和分居为由提出离婚诉求。盛春龙律师按照调整后的做法,在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后,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了严格核查。收集到的感情不和证据与分居证据紧密相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顺利判决双方离婚,支持了原告的其他合理诉求。与之前的案件相比,此次证据的关联性更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加清晰,避免了因证据关联性不足可能带来的风险,提高了案件的胜诉率。
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他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具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从业资格,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已妥善处理了数百件各类疑难、复杂的案件,还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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