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认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其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王丹律师代表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抗辩,指出该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该品牌,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最终,二审法院虽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了其赔偿责任,也未要求拆除已交付产品。王丹律师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精准组织证据,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不愧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
从法律角度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王丹律师正是依据此条法律,为客户成功抗辩。如果你遇到类似商标侵权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比如采购合同、发票等,同时保留自己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证据。
王丹律师刚处理完商标侵权案,又遇到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南通XX公司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自己的专利近似,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王丹律师代表被告提出抗辩,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的设计上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为梯形状拱起,被诉侵权产品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丹律师的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丹律师凭借其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精通专利技术比对与法律论证,能精准找到案件的关键区别点。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当遇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要仔细比对产品的设计特征,找出关键区别点,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王丹律师翻到办案笔记下一页,上面记录着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原告南通XX公司再次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丹律师代表被告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王丹律师多维度的抗辩策略和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也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很重要,同时要关注那些区别于现有设计、且处于正常使用中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设计特征。遇到此类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多方面证据,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
总之,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复杂多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收集有力证据,制定合理策略。如果你也遇到了知识产权或民商事方面的纠纷,不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