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厦门的一起建设工程项目中,某分包单位作为被告陷入了一场法律纠纷。供应商起诉该分包单位,要求其支付项目施工人采购货物所欠的货款。供应商主张施工人是代理分包单位进行采购,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应由分包单位承担付款责任。这一案件让作为被告的分包单位十分苦恼,他们面临着无端承担巨额货款的风险,急需专业律师的帮助。
此时,王伟栋律师登场。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厦门执业,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41043,任职于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其办公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上世界1号楼503-504。他深耕于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领域,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成功代理过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面对这起案件,王伟栋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深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项目施工人的采购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为了查明事实,他第一时间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当庭提出,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这一举措有效减少了被告的诉累。
在论证表见代理不成立方面,王伟栋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采购聊天记录,发现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他还指出,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要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是要求第三人支付货款,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表明自己是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这充分说明原告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系第三人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
此外,王伟栋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庭后与法官沟通得知,如果没有这些最高院的判决,法官原本倾向于让被告承担责任。王伟栋律师的这一举措成功扭转了法官的倾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胜诉。客户对王伟栋律师的专业和尽责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精准的法律研判和周全的诉讼策略,让自己免去了不必要的麻烦。王伟栋律师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以专业铸根基,以尽责守托付,以匠心办精案,竭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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