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X于2021年12月6日与深圳XX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付款转售后,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X需向下游买家赔偿。准备起诉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段X遂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X、孙X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委托后,张卫军律师意识到公司已注销,若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于是迅速调整策略,将目标锁定股东个人。通过查询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2019万元,两名股东赵X、孙X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X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原告,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
根据张卫军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张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面对被告孙X委托律师的抗辩,张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获得法庭采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公司成立直接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权利瑕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未举证证明履行出资义务及通知原告清算事宜。依据相关规定,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赵X、孙X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大部分。
在交易过程中应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出资情况。若遇到类似公司注销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追究股东责任。本案通过律师的努力,成功突破公司注销的困局,让股东承担应有的责任,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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