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理念得到了深刻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重建了客观事实。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其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该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再次用行动践行了这一理念。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他从中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让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继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最终也全面采纳,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全面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自己的执业理念,在一个又一个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用专业和责任书写着刑事辩护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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