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新4XXX民初2XX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刘XX是阿拉山口达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他起诉被告刘XX、莲XX、汪XX、盖XX以及乌苏市XX公司。原告要求被告刘XX、莲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40406元,利息140930元,合计581336元,还要求被告刘XX、莲XX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同时让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投递费。
事情是这样的,20XX年XX月XX日,被告刘XX、莲XX与原告刘XX签订了600000元借款合同,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月利率3%,逾期还款需支付借款本金20%违约金。当天,被告刘XX、莲XX向原告出具600000元借据一张,载明被告乌苏市XX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实际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被告汪XX、盖XX指定的银行帐户分两次共转账564000元。之后,20XX年XX月XX日,原告刘XX与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签订保证合同,还签订了抵押合同,不过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另外,20XX年X月XX日和20XX年X月XX日,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签订两份《债权债务确认书》,其余被告未签字也不知情。被告刘XX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分十次共向原告偿还480000元,被告刘XX认为这480000元是偿还的本金,而原告认为其中利息为320406元,本金为159594元。原告还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用6520元。
对于被告刘XX来说,情况十分不妙。如果按照原告的诉求,他和其他被告将面临巨额的还款和利息压力,这可能会让他的生活和事业遭受重创。
被告刘XX委托了王伟栋律师代理此案。王伟栋律师介入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多次研究卷宗材料,仔细分析每一个细节。他还多次与被告刘XX沟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刘XX和家属都非常焦虑,担心会承担巨额债务。
王伟栋律师提出了关键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虽然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00元,但实际转账只有564000元,应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对于被告刘XX偿还的480000元,应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区分本金和利息。另外,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确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已过,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应免除。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在民商事案件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伟栋律师关于保证期间已过,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连带保证责任免除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刘XX、莲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X偿还523920元(本金564000元+借款期间利息67680元+逾期利息372240元-已付480000元),并应以40440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直至借款本金还清期间的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最初原告的诉求,被告刘XX在还款金额和责任承担上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伟栋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