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昆明发生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A公司是一家昆明的检测机构,被告B医院是云南的一家医疗机构。原告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称,其在2020-2022年期间为案外人XX公司提供新X病毒核酸检测服务,产生检测费52340元,因XX公司注销,而被告B医院是XX公司唯一股东,所以要求被告支付检测费、相关利息(暂计7113.7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被告B医院面临着高额的经济赔偿压力,急需专业律师的帮助。
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B医院的委托后,由张云顺、杨艳等资深律师组成的团队迅速展开工作。张云顺律师自2002年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至今十八年,主要办理合同、民商诉讼案件及公司非诉法律事务,曾在多家企业集团担任法律顾问。杨艳律师同样在2002年执业,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他们所在的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10月25日,采用合伙人牵头+主办律师+辅办律师+法务助理的团队化办案模式。
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多次组织内部研讨会议,结合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抗辩策略。他们全面核查证据,积极调取被告已支付部分检测费的相关证据,如记账凭证、付款回单、结算单等,共计20余份,以此印证双方过往结算习惯及未结算费用的范围。同时,结合XX公司注销流程、原告未履行对账义务等事实,论证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在庭审中,律师团队明确提出了四点抗辩意见。一是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未与XX公司及被告核对检测数据、未开具对应发票,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结算流程;二是原告怠于行使债权,XX公司停业清算至注销期间,原告从未主动与被告对接对账,现不具备对账条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是被告已足额实缴XX公司注册资本,不应额外承担原公司债务;四是双方协议中未约定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该部分诉求无合同依据,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XX公司唯一股东,应对XX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2340元检测费的诉求。但同时采纳了律师团队的部分抗辩意见,驳回原告主张的前期利息(暂计7113.7元),酌定自开庭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协议未约定律师费,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求;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负担。
此次案件,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抗辩焦点,全面核查证据,有效降低了被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对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们专业负责,为我们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为我们后续应对类似纠纷提供了专业指引。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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