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质证
,赵治国律师代表原告参与债权转让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纠纷案件庭审。原告受让原债权人对被告公司的债权,被告公司尚欠租金未付。赵治国首先核实原债权人与原告签订的情况说明》,确认债权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赵治国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通知义务。法官认真查看相关材料,对债权转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方律师未提出有力反驳,仅强调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欠款金额核算
在核算欠款金额时,赵治国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款项后,得出欠付租金数额。赵治国向法庭详细阐述计算过程,将相关单据整齐地摆放在桌上。法官仔细听取陈述,不时查看单据。对方律师对计算方式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
股东连带责任主张
赵治国调取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依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治国向法庭明确提出该主张,将工商登记信息副本提交给法官。法官查看后,要求对方律师就公司财产独立性进行说明。对方律师表示需进一步举证,但未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据。
缺席审理应对
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治国协助法庭完成缺席审理程序。他向法官说明案件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原告主张。法官认真审查证据,确保程序合法。庭审结束后,赵治国与法官就案件进行沟通,表达原告的诉求和期望。最终,法院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被告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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