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案涉两张单张票面20万元、合计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被告某银行分行承兑,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第三人因业务款项超付将汇票退回出票人,该置业公司通过集团内部财务调整足额支付票据对价后持有票据。然而,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缺乏票据兑付知识,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提示付款。此后,公司多次与银行沟通退款,均遭拒绝,银行称无法核实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对于案涉票据存在的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这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同时,王律师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出持票人虽因超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但仍享有民事权利,银行占有40万票据利益应予以返还。在利息及诉讼费承担方面,他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银行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并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最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置业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3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醒,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时,一定要严格把控提示付款期限和票据权利时效,避免因管理疏漏和法律认知缺失导致票据超期失权。若已超期,也别直接放弃权益,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成功追回40万票据款及对应利息,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案件。他凭借法学本科的扎实功底,在处理票据利益返还纠纷这类复杂问题时从容不迫。在本案中,他精准运用法律规定,成功突破银行及第三人的抗辩壁垒,为企业挽回损失。如果你在河南驻马店遇到法律问题,王顺友律师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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