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陈XX,被告是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汤XX。原告陈XX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然而,被告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被告对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陈XX接到工伤认定结果后,本以为能顺利拿到赔偿,可被告的态度让他陷入了困境。他每天都为后续的生活和治疗费用发愁,晚上常常睡不着觉,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陈步青律师在陈XX委托后介入了此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索赔案件,陈步青律师深知对于受伤的劳动者而言,尽快拿到赔偿款、解决生活困难才是当务之急,漫长的诉讼程序只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他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仔细核算了当事人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确保每一个赔偿项目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同时,他与陈XX充分沟通,了解其实际困难和诉求,确定了一个既合理又有谈判空间的赔偿金额底线。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主动与承办法官和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他向被告方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案件一旦进入判决程序,不仅会增加被告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他也从诉讼时间、执行风险等角度,向陈XX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经过多次沟通,陈步青律师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心理预期和调解空间。他发现被告公司虽然对赔偿金额有异议,但有分期付款的意愿和能力;而陈XX虽然希望尽快拿到赔偿,但也理解被告的资金周转压力。于是,他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分期支付+违约惩罚”的调解方案:被告分四期支付65000元赔偿款,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加付5000元违约金。
最终,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65000元,分四期支付;双方相互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陈XX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或者赔偿金额太少,影响后续的生活和治疗。而实际结果是,他不仅能拿到合理的赔偿,还有违约惩罚保障。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靠的是陈步青律师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合理的调解方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