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一个家庭里,一场法定继承纠纷悄然上演。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士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生系继母子关系。张先生之父老张与前妻生育了张先生,2011年3月,赵女士与老张登记结婚,老张于2019年4月因病去世。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村某号院,是张家祖宅,经多次建设形成现有院落。赵女士主张该院落内房屋系老张个人财产,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张先生各继承50%份额,还称自己对老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张先生面临这样的困境,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李律师代理诉讼。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现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2014年12月家庭成员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以及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老张个人遗产。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被告梳理了家庭协议的签订背景及内容。2014年XX月XX日,老张之姐妹及老张、赵女士、张先生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120号、121号院内所有房屋均归张先生一人所有,老张将该院内所有房屋份额无偿给予张先生,张先生负责赡养老张之兄,赵女士在120号院内享有居住权直至拆迁或去世,如遇拆迁,张先生将赵女士列为被安置人并给予安置房。2016年4月,赵女士与张先生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拆迁安置事宜进一步约定。
接着,针对赵女士主张老张签订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应属无效的观点,李同红律师从多方面进行反驳。他向法庭指出,老张的残疾证显示仅为肢体残疾,并非智力残疾;老张生前几次住院病历材料中均未显示其丧失行为能力;老张之姐妹均证实签订协议时老张精神状态清醒,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即使老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均在协议上签字,应视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这些细致的论证,证明了家庭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然后,对于赵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老张个人财产的观点,李同红律师指出,涉案120号院系张家祖宅,父母去世后,老张等四个子女均有继承权利,家庭协议是对家庭财产的统一处分,所有权利人签字确认,应属有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驳回了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张先生,针对上诉理由进行充分答辩,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张先生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李同红律师以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张先生的房产所有权,再次展现了他在婚姻继承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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