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一场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二审庭审在法庭上紧张进行。当保险公司律师再次强调“保险范围约定非免责条款,无需向投保人提示说明”时,坐在原告席的马云航律师沉着应对,从法律法规、条款性质等角度逐一反驳。
这起案件中,张X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是XX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的外卖骑手李X,该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张X因事故产生各项损失3.48万余元,与相关方协商无果后委托马云航律师起诉要求赔偿3.7万余元。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
马云航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争议领域有丰富经验。接案后,他快速锁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这两大核心争议点,围绕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X各项损失3.48万余元。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交通费、鉴定费等1.59万余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马云航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从法律规定、条款性质、司法判例等多方面展开专业抗辩,明确案涉特别约定条款实质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张X成功获赔全部3.48万余元赔偿款。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马云航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更加注重对保险条款的细致研究。在后续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中,他提前梳理保险条款,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免责条款问题,为当事人的维权之路做好充分准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