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原本在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岗位,工作地在武汉。他每天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然而,2022年12月9日,公司因其他原因将他开除,这让他陷入了困境。更让他气愤的是,在职期间,公司每月第一周周六定为学习日,安排新员工集训或跨部门专题培训交流活动,却不认定为加班。李X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参与了17次学习日活动,此外还有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剩余0.5小时未调休。离职后,李X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学习日的加班工资,可仲裁委员会以没有经公司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那一刻,李X感到无比绝望,自己辛苦付出的加班时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未来的生活也充满了不确定性。这样的案子,李红丽律师执业7年来已经办过近700件。
就在李X感到无助的时候,李红丽律师出现了。李红丽律师是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7年来,一直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她曾获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荣誉。做律师前,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这让她对劳动纠纷案件有独特视角。
接手案件后,李红丽律师凭借近700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一点存在问题。曾经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经历让她知道,关键不在是否有加班审批,而在是否存在实际的加班事实。那个“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的评选标准是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这个案子里她做到了极致——例如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公司制度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且学习日虽然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足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
在法庭上,李红丽律师据理力争,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且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红丽律师的观点,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表示:“作为律师,就是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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