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X的丈夫张XX于2016年4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之后上诉人、被上诉人与三轮车驾驶人安甲达成赔偿协议,获得360000元赔偿款。在村委会主持调解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达成协议,将赔偿款作为张XX的抚养费归其所有,并以武XX名字办理存款账户。然而被上诉人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上诉人起诉至法院,一审却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将赔偿款进行了分割,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张XX的财产权益。
在这个关键时刻,梁小龙律师介入了此案。梁小龙律师执业13年,自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便投身律师行业,他还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2022年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服务领域。自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接手案件后,梁小龙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他仔细研究了赔偿协议以及村委会调解协议等相关证据,发现一审存在诸多问题。一审没有查清被上诉人的子女情况,遗漏其还有一个女儿的事实;还错误地将张XX的死亡赔偿金认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有财产。梁小龙律师精准地抓住这些关键问题,为后续的上诉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庭审策略方面,梁小龙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他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强调其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填补,不同家庭成员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不同,对赔偿金的依赖程度也有差异。同时,他指出被上诉人在张XX遇害时年龄均不到50岁,既有生活来源,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定条件,所以赔偿款中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赔偿款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经村委会主持调解生效,不得再反悔进行分割。通过这些有力的论证,梁小龙律师为上诉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张XX的死亡赔偿金360000元,合理分配给张XX18万元、武XX6万元、张XX6万元、罗XX6万元,张XX的18万元由其法定监护人武XX代为保管。
梁小龙律师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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