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一名装修工人,在一次装修施工中,从高处坠落导致多级伤残。黄某起诉索赔80万余元,他主张与定作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要求定作人承担全责赔偿。黄某入职该装修项目后,主要负责高处作业的装修工作。而定作人的违法行为在于,在选任施工人员时,没有充分审查施工人员的资质。黄某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以雇佣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某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0万余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定作人)的抗辩理由是,他们认为与黄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并且指出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他无相应资质、未佩戴安全装备、还踩踏危险玻璃进行作业。
李凯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2.分点论证: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从双方的合作模式来看,黄某是按照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装修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定要素,并非雇佣关系中受雇主指挥和控制。定作人增加的责任承担不合理:定作人以选任过失为由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应扩大为全部责任。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无资质、未戴装备等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定作人。责任认定的合理性:定作人仅应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当的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单方让定作人承担全责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不合理的责任分配。
3.最终法律结论:法院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定作人仅承担20%的选任过失责任。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定作人无需承担全额赔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定作人仅承担20%选任过失责任,赔偿14万余元。驳回了黄某其他不合理的诉求以及定作人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和类似合作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有人员在自己的项目中受伤,就必然要承担全部责任,而忽略了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准确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至关重要,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责任承担的不同。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选任合作方或施工人员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避免因选任过失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的启示是,自身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意识,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规定,否则可能会因自身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凯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了法律关系;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从根源上降低了定作人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历经三次庭审,持续补强证据、巩固抗辩观点,最终成功将可能全责的案件,压降为仅承担20%责任,显著降低了赔偿金额,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80万索赔与14万赔偿的差距,凸显了准确法律定性和专业律师代理的重要性,它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也避免了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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