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陈XX以承包班组的形式,和“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签订了《装修班组进场确认书》及《内部承包合同》,负责某温泉度假中心项目一期的室内外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陈XX就组织施工,到2015年12月退场。施工期间,他只收到了20万元工程款。2016年,陈XX去世,他的法定继承人杨XX等人多次去催讨剩余工程款,可一直没结果。没办法,杨XX等人就把某建筑公司(后来更名为某建总公司)及项目发包人某开成公司告上了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和陈XX形成合同关系的是某建总公司,得由它支付剩余工程款256万余元,还认定发包人某开成公司已经和某建总公司结清了工程款,不用承担责任。杨XX等人不服这个结果,心里特别着急,觉得这事儿没得到公正的处理。
这时候,杨XX等人委托了王伟栋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就是:谁是陈XX的实际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某开成公司要不要承担付款责任。
王伟栋律师是在杨XX等人二审败诉后介入的。他接手案子后,先是多次去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施工的整个过程和细节,前后会见了5次。然后他认真阅卷,阅卷页数达到了500多页。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了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一些关键矛盾点。比如,他注意到项目印章是由某开成公司员工陈XX领取并管理的,这和原审认定的合同主体有很大出入。
王伟栋律师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在《代理词》里,他的核心逻辑是:虽然“某建筑公司梧桐项目部”是由某建总公司与第三方设立的,但项目印章由某开成公司员工管理,而且施工过程中的会议、验收等都是某开成公司人员负责,所以陈XX有理由相信是和某开成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同时,某开成公司和某建总公司之间的结算关系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请求权。
王伟栋律师还提交了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主张“同案同判”,引导合议庭关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发包人某开成公司直接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杨XX等人原本担心拿不到工程款,最坏的结果就是钱打水漂了。但实际结果是,他们成功拿到了工程款及利息。
王伟栋律师执业以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成功推动多起案件实现二审、再审改判。这个案子能再审改判,靠的是王伟栋律师精准把握再审焦点,有效运用证据链重构法律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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