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称,自己在20XX年XX月X日被XX生物科技公司聘请,先是代理办理公司项目建设业务,20XX年X月又被聘为公司经理,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运营、销售等工作,任期五年,年薪6万元。他说自己一直在为公司工作,可公司既没支付工资,也没缴纳社保,连劳动合同都没签,公司2024年停止生产后,他就提起了劳动仲裁,索赔金额高达108万余元,包括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等。
王X最初觉得,自己在公司工作了这么久,这些赔偿要求合情合理。要是拿不到这笔钱,他的生活肯定会受到很大影响,心里特别焦虑,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被申请人XX生物科技公司这边,委托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来处理这个案子。彭律师从2001年就开始执业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办过5000余件案子。
彭律师接手案子后,没有被表面的“聘书”和“授权委托书”迷惑,而是深入分析双方关系的实质。她从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入手,一项一项地论证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她发现,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有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在这个案子里,申请人王X作为公司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都是自己灵活安排的,他更像是“管理者”,而不是“被管理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
彭律师还敏锐地发现,申请人自2018年起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和新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关键事实,直接否定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除此之外,彭律师还深入挖掘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她向仲裁庭出示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儿子王X某自2020年起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申请人持有其儿子的授权委托书,以股东代理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这说明申请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家庭关系,而不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而且,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申请人都没能提供任何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直接证据。彭律师据此指出,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缺乏最基本的“经济从属性”,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接受管理。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本特征。申请人是公司的管理者而非被管理者,不具有人格从属性;申请人自2018年起已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无法体现经济从属性。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王X的全部仲裁请求。
王X最初以为能拿到108万多元的赔偿,结果全部请求被驳回。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彭律师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事实,有力地证明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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