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蓝青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累计承办案件近千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均有出色表现。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这类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律师多会围绕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如物业公司是否尽到通知义务等方面进行辩护。一般会强调物业公司虽有一定瑕疵,但因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会主张其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比如常见的10%赔偿比例。在很多类似案件里,辩护律师会认可一审法院基于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瑕疵,而酌情判决其承担10%赔偿责任的结果。
然而,在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唐蓝青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没有局限于常规的合同义务及不可抗力因素的讨论,而是深入调查排水设备的实际情况。他指出,虽然一审法院查明物业公司于事发当日购买了潜水泵及其配套材料,但该设备能否应对地下室的抗洪排水并不明确。引发保险事故的降雨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若设备合格且及时排水,本可避免雨水累积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他还强调排水设备属于停车场的硬件配套设施,房开公司也有义务为停车场配备能够切实排水的排水设备,在房开公司不能证明其为地下室配备了合格排水设施的前提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认为案涉车辆被水淹事件并非不可抗力,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在事故发生前做好防范措施,也未及时通知业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按照常规的处理思路和过往类似案例,可能的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即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在唐蓝青律师的努力下,虽然最终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但唐蓝青律师的代理过程让案件各方对排水设备、合同义务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审视。他的观点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与常规结果相比,虽判决结果未改变,但在案件的论证过程和影响上有了显著差异,体现了他独特的办案思路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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