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厦门的一起建设工程案件中,被告承包了某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施工人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后未支付货款,供应商却将作为分包人的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理由是实际施工人是代理委托人采购货物,构成表见代理。被告陷入了这场突如其来的法律纠纷,面临着可能承担巨额货款的困境,急需专业律师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是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专注于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犯罪辩护核心领域,累计办理各类诉讼数百起,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接到这起案件后,王伟栋律师迅速展开工作。
首先,他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决定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以此来查明事实真相。在庭审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当庭提出,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这一举措为后续的判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减少了被告的诉累。
接着,王伟栋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项目施工人的采购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他从采购聊天记录入手,指出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同时,他强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清楚表明其是要求第三人支付货款,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原告表示其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显然原告未产生任何错误认识,原告也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系第三人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
此外,王伟栋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作为参考。这些判决对于法官的判断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庭后通过与法官沟通了解到,如果没有提供这些最高院以及省高院的判决,法官本来倾向于认为由被告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取得了胜诉。客户对王伟栋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尽责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自己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王伟栋律师以专业铸根基,以尽责守托付,以匠心办精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负每一份信任与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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