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被上诉人曾XX因与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XX的劳动纠纷,委托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代理二审诉讼。执业证号为14420202111339788的邓泳怡律师,自2021年执业,在法律行业已从业10多年,擅长处理各类劳动纠纷。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XX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为其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协商无果,曾XX先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错误,称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护理与工伤无关;二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错误,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邓泳怡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二审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劳动合同X》《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针对护理费争议,律师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如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同时强调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争议,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庭审中,邓泳怡律师清晰回应上诉人全部上诉主张,精准出示关键证据,全面阐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3年12月1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胜诉,成功为劳动者曾XX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确保其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这起案件对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一,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病案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后续维权中使用。其二,用人单位不能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逃避应承担的责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其三,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此类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邓泳怡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执业证号14420202111339788的她用专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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