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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纠纷:律师程序辩护助村集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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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8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毕罗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00人 执业15年
律所: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92011105811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66670061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际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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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杨X因自留地被征收未获补偿起诉毕XX村合作社,要求列入养老保障对象、赔偿养老保障金及土地征收补偿费。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毕罗春律师代理村合作社,依据《土地管理法》指出属行政处理范围,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避免村集体实体审理赔偿风险。
征地补偿纠纷:律师程序辩护助村集体胜诉

在浙江舟山,毕XX村合作社陷入了一场征地补偿纠纷之中。原告杨X坚称自己享有某村1.2分自留地,2010年因隧道建设被征收后,却未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名额。这起纠纷让村合作社面临着不小的压力,而此时,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介入了此案。

毕罗春律师,2011年起正式执业,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前,他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截至当前,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

在这起征地补偿纠纷中,原告杨X提出了多项诉求,要求将其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赔偿七年可得养老保障金14万元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3600元。毕罗春律师代理的毕XX村合作社则主张讼争土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

毕罗春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了其专业能力。他精准运用《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先行处理的规定,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16条,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这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和运用,是他在大量案件实操中形成的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握能力的体现。

最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毕罗春律师的意见,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这一结果避免了村合作社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为村集体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充分体现了毕罗春律师在土地纠纷案件中程序辩护的关键价值。毕罗春律师以严谨、细致、专业的工作准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其在法律领域的深耕路径也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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