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廖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公诉机关认为,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同案人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私服获利107.014万元。廖某某自2016年起为同案人蔡某某托管服务器,2019年8月得知是私服后,未彻底关闭服务器,还赚取托管费差价18.41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关于廖某某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办案说明等书证、同案人及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指控廖某某犯罪。
廖某某的初始困境在于,他为蔡某某托管服务器且在知晓是私服后未完全停止相关行为,获利事实明确,证据上难以否认获利情况。刘月刚律师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提出廖某某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庭审中,对于廖某某是否明知蔡某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这一关键问题展开交锋。公诉机关认为廖某某在知晓后未彻底关闭服务器,应认定其主观故意明显。刘月刚律师则指出,廖某某在得知情况后要求蔡某某关闭游戏,虽未关闭服务器,但不能仅凭此认定其主观故意,且其在后续未积极参与私服运营。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观点,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于某乙非法经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于某1未经许可收购并销售卷烟,销售金额326739元,获利三千余元;2019年5月至8月,于某1让于某2帮忙收购卷烟销售,销售金额476386元,获利四千余元。公诉机关提交相关销售记录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指控二人犯罪。于某乙的困境是参与非法经营事实确凿,销售金额和获利情况有证据支持。刘月刚律师提出于某乙属从犯,且其亲属积极退缴非法获利并预缴罚金,请求从轻处罚。庭审中,对于于某乙在犯罪中的作用激烈辩论,公诉机关强调其参与了关键环节,刘月刚律师则突出其辅助地位。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某1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于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某2014年9月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发展会员,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公诉机关出示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指控其犯罪。曾某某初始面临传销事实清晰、资金流向明确的困境。刘月刚律师提出曾某某系自首、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体弱多病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庭审中,对于曾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和作用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法院认定曾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其从犯身份、自首情节、退赃和认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从这几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挖掘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如自首、从犯等;二是积极推动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展现悔罪态度;三是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精准指出公诉机关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不合理之处,为被告人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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