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甲与被告王X、王X某、温甲某是亲属关系。2017年春节前,被告温甲某以做工程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被告王X转账15万元,同年X月XX日当扣利息后转账93750元,数日后又交付现金10万元,借款合计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但未出具借条。此后被告温甲某陆续还款,被告王X出具35万元借条,被告王X某、温甲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后王X又出具《借款结算协议》。因三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诉求被告王X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王X某、温甲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邵如阳律师介入后,首先开始仔细查阅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借款结算协议等相关材料。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他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学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他曾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这段经历使他拥有开阔的行业视野与活跃的办案思维,在处理此案时,能从行政监管、企业经营、法律实务等多维度分析案件。在本案中,面对被告否认收到10万元现金的情况,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多维度的思维方式,深入挖掘证据,仔细比对借条和借款结算协议中的金额、时间等信息,从不同角度寻找突破口,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邵如阳律师关于10万元现金交付的主张,认定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343750元。在还款核算上,法院认定被告温甲某的还款应先抵充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20XX年X月XX日,被告王X尚欠本金304641元,后被告王X又归还35000元,最终判决被告王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9641元及相应利息。关于保证责任,法院认定被告王X某在2024年《借款结算协议》中未签名担保,故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温甲某作为一般保证人,仅在对被告王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在开庭前,邵如阳律师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被告还款性质区分的证据,对案件的最终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邵如阳律师处理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固定核心书证,再细致梳理资金流向的方法。他会仔细审查借条、转账记录、还款记录等核心书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对资金的流转情况进行详细梳理,准确区分还款的性质和用途。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等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他始终秉持“专注勤勉胜兵先胜而后求战”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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