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件,原告是A女士,第三人是其丈夫B先生,被告则是与B先生有不正当关系的C女士。争议焦点在于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A女士同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C女士是否应返还这些赠与款项。
A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丈夫与C女士的微信转账明细,但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和证明自己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
张雯雯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权属;接着,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被告提交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证据,张雯雯律师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从基础的婚姻关系证据入手,夯实权属基础;再围绕核心的婚外情与赠与事实收集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关注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并且在庭审中,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有效质证,依据法律规定有力反驳对方抗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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