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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近500万,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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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0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庞秋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290人 执业6年
律所: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920201123343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878523188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庞秋萍律师,2017年毕业于南宁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周到的法律服务意识,代理过各种刑事、民商事案件、仲裁案件,擅长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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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X年,广西某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廖X、廖X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费用等共计487万余元。此后,该公司向廖X、廖X某、廖X某、某某公司追偿,主张代偿款、利息、评估费、税费等合计近500万元。
追偿权纠纷近500万,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中,四被告面临需偿还近500万元款项的风险。

代理律师庞秋萍采取了以下动作:·梳理案涉贷款相关合同,确认借款及担保情况。·收集内部承包合同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整理各保证人签约情况及相关约定。

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法律观点:主张案涉贷款系借名贷款,实际用于某某公司“某某新城”项目,实际用款人是某某公司;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及股东会决议,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代表人承受;各保证人分别签约、无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某某公司;债务已按内部约定转移;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判决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83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被告无需承担近500万元的偿还责任。判决已生效。

追偿245万余元,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202X年,原告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卢XX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等共计245万余元,随后起诉向卢XX、廖X、廖X某、廖X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追偿,并要求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

六被告面临需偿还245万余元及利息的风险。

庞秋萍律师做了以下工作:·查阅银行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收集内部承包合同与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核实各保证人之间的约定情况。

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有: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实际使用人是某某公司,用于“正业新城”项目;根据内部承包合同与股东会决议,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各保证人之间无相互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法院认定:案涉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某某公司;债务已转移;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判决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21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被告无需承担245万余元的偿还责任。判决已生效。

山岭物权保护纠纷,原告请求被驳回

202X年,原告周XX起诉被告博白县某某林场,称其1999年承包的30亩山岭在2006年被林场侵占并砍伐林木,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

被告林场面临需返还30亩山岭并赔偿180000元的风险。

庞秋萍律师采取的行动:·收集林场的历史协议、林权证不动产权证、调解协议等资料。·核实原告承包证的情况。·调查此前林木损失赔偿情况。

律师提出:塘xx岭权属归国家、由林场管理;林场未占用xx排岭,原告诉称地界不清、证据不足;此前林木损失已赔偿并履行完毕,本案主张重复且无依据;原告主张的180000元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塘xx岭、xx岭属林场管理,原告已在2012年调解协议中签字确认;原告无法证明xx排岭=xx岭,承包证存在瑕疵,损失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周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林场无需返还土地及赔偿损失。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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