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起诉某服务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中被告某服务公司虽认可部分关键日期,但主张原告投资损失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包括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公司发生的多项负面事件及大盘指数下跌等影响,这让原告张X的索赔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
来自上海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晓,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接受原告张X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有效买入股数及平均买入价,并统计了揭露日后至基准日期间的卖出情况。之后,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至基准日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面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抗辩,徐晓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了充分辩论。他凭借自己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据理力争,主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原告的买入、卖出情况及投资差额损失等。同时,法院考虑到原告买入及持有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内外部环境影响等因素,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判决被告某服务公司向原告张X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692.95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原告张X成功获得赔偿,实现了从不利局面到胜诉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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