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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爆炸物案的辩护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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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8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梁小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520131059370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95701676
代表案例:3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梁小龙,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地税部门工作十多年,因崇尚法律、热爱律师职业而辞去公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社会阅历和良好的法律思维,擅长刑事辩护,专长解决各类疑难重大案件,做人正直善良,做事雷厉风行,工作认真负责,服务优质高效,所办案件好评颇多,值得每一位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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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XX等八人被指控盗窃爆炸物罪的案件。梁小龙律师为被告人陶XX辩护,提出第一起盗窃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无罪认定,以及第二起犯罪中的量刑情节。法院审理查明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未采纳梁小龙关于第一起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但采纳了其他辩护意见,最终作出判决。
盗窃爆炸物案的辩护之争

2017年6月12日,王XX、陶XX等八人接到了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他们被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爆炸物罪。此次案件的辩护律师是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梁小龙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自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6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底和9月,王XX伙同其他被告人两次在矿洞内盗得大量炸药和雷管。在庭审中,梁小龙律师针对被告人陶XX的情况提出了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陶XX伙同王XX等六被告人实施第一起盗窃爆炸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认定。梁小龙律师分析,陶XX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实施盗窃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爆炸物的行为,在第一起盗窃事实中没有为其他被告人提供帮助,也没有实施藏匿爆炸物的行为。此前梁小龙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共同犯罪案件,在那起案件中,他就通过精准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罪责。

对于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爆炸物犯罪,梁小龙律师认为陶XX有诸多量刑情节。陶X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他系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

经法院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盗窃爆炸物的行为。但对于梁小龙律师提出的陶XX第一起盗窃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认为,作案当天王XX告知陶XX去偷矿石,且在去矿洞路上提及偷炸药,陶XX表示同意,主观上对盗窃矿石和爆炸物是明知的,且各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分工不同,有各被告人供述和查获的被盗爆炸物佐证,所以该意见未被采纳。不过,法院采纳了梁小龙律师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认定陶XX等从犯应减轻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分析案件关键焦点,为被告人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方案。虽然部分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他在证据链拆解和程序辩护上的努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一定的从轻处罚机会,展现了他作为一名资深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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