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为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承建的小学扩建项目提供挖机租赁服务,双方补签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结算确认总租金55.9万元,被告仅支付15万元,拖欠40.9万元未付。被告分公司以项目系案外人挂靠、合同倒签、未实际履行等为由拒付,总公司未应诉,原告陷入追款困境。
执业5年的许青山律师接触到本案时警觉到,案涉挂靠关系可能被被告用来逃避责任。他迅速展开行动,梳理并固定租赁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许青山律师建立了“证据锁定法”,将案件中的各类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明确案涉挂靠属被告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只是简单围绕合同本身进行辩论,而许青山律师则深入挖掘挂靠关系背后的法律责任。庭审中,他凭借“证据锁定法”有力反驳被告抗辩,清晰主张分公司付款责任及总公司补充清偿责任。
许青山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处理机械租赁挂靠纠纷这类案件中,累计梳理了50多份裁判文书,总结出8个常见裁判分歧点。他基于这些经验,将“证据锁定法”不断完善,应用于多起类似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判令分公司支付租金40.9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清偿,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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