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达州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某建筑公司中标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竣工交付,经结算尚欠工程款455,000元未付。
诉讼中,建筑公司以案涉合同加盖的并非其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此时,具有8年法律从业经验、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许青山律师介入此案。他接手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许青山律师自20XX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许青山律师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许青山律师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在类似案件中能精准界定法律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自20XX年X月X日起按LXX支付利息;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许青山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一贯先固定核心事实,梳理各项证据锁定关键信息,再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重点举证,明确法律关系,在二审中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稳扎稳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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