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争议焦点为462万余元货款是否实际支付、起诉是否超诉讼时效以及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原告公司拿出相关交易凭证作为证据,被告公司则面临需证明货款已支付、诉讼时效已过及一审程序合法的困境。
此时,2016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的郑晓龙律师接手此案。他首先对原告提交的交易凭证进行笔迹比对,发现部分签字笔迹与合同约定的授权人笔迹存在差异。通过联系笔迹专家进行验证,确定该部分凭证可能存在伪造情况。这一发现让郑晓龙律师意识到,在后续策略中需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为后续反驳原告主张奠定基础。
郑晓龙律师在比对笔迹后,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进一步锁定了部分凭证的日期。他发现一些凭证的日期与交易实际发生时间不符,通过调取相关业务记录进行验证,确定这些凭证存在日期造假。这使得他在后续辩论中更有底气反驳原告关于货款未支付的主张。
在查证停工记录时,身为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郑晓龙律师,还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货款支付情况的沟通内容。经与转账记录等进行交叉验证,证实被告公司确已支付货款。这一证据对后续策略影响重大,为证明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郑晓龙律师还申请气象数据以辅助证明交易实际发生时间,通过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确认货物已入库,调考勤记录确定相关人员的工作时间以佐证交易真实性。最后,对存疑的凭证申请笔迹鉴定,进一步确定其真伪。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公司索要462万余元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46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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