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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博弈:从有罪到附条件不起诉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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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1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正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320191007733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211767389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学历高,著名政法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办案经验充足,责任心强,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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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董某因涉嫌网络诈骗,涉案金额9823元,被警方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但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结果背后,是王正兵律师在证据梳理和运用上的努力。
证据博弈:从有罪到附条件不起诉的逆转

王正兵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在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工作,擅长刑事犯罪领域案件。此次接手董某诈骗案,他面临诸多挑战。

案件中,董某通过打开免提的方式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通话,实施电信诈骗。最初,检方掌握的证据能证明董某参与了诈骗行为,包括通话记录等能证实董某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沟通的证据。然而,对于董某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证据却有所缺失。比如,董某作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的证据不足

王正兵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首先前往董某所在学校,调取了董某的学生证明,以证实其学生身份。接着,通过走访董某的邻居、老师和同学,收集证人证言,证明董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为了证明董某的悔罪表现,王律师收集了董某在被羁押期间的思想汇报等材料。同时,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促使董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拿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书。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检方对王律师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为学生身份与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悔罪表现材料可能存在造假嫌疑。王律师回应称,学生身份反映了董某的社会经历和成长环境,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对于悔罪表现材料,王律师指出这些材料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形成的,且有相关人员的见证,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

最终,检察院认为董某作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背景、悔罪表现以及与被害人的和解情况等方面的证据。通过全面收集和有效运用这些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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