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x月,被告某服饰公司与原告杨XX所在的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杨XX担任品牌形象代言人,代言期至2012年X月XX日,到期后有1个月广告清理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可被告仍在多平台使用杨XX的姓名及肖像做广告,杨XX多次要求撤下遭拒。杨XX认为其肖像权及名誉权受损,委托律师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20万元。被告辩称有肖像合法使用权、已按期撤官网广告、网站广告与己无关、杨XX无诉讼主体资格。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协助原告梳理《广告代言合同》的关键条款,确认被告在合同到期后续约情况下无权使用肖像。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1000件案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在处理各类纠纷上经验丰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审查这起肖像权案件时有独特的视角。在收集证据环节,他凭借专业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指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表明,被告作为广告主,有义务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清理载有原告肖像的广告。他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以“诉讼案件实务为王”为理念,这种坚持让他在应对被告的各种抗辩时,能快速找到关键切入点,直击问题核心。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撤下相关广告、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杨XX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1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其他诉求。一审判决主要基于被告未有效履行清理广告义务,侵犯了原告肖像权,但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名誉权受损主张。杨XX和被告均不服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赔偿数额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开庭前,李同红律师再次梳理证据,明确主张被告侵权行为带有明显恶意,应提高赔偿数额。
李同红律师处理此类肖像权侵权案件,一贯先全面梳理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再收集侵权的各类证据,确定侵权事实。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他的执业领域不仅在家事纠纷,在肖像权等侵权纠纷上也有出色表现。其服务的客户类型多样,包括个人和企业。他始终以专业、高效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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