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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争议,律师如何精准维权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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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7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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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杨XX与被告某服饰公司因肖像权使用问题产生争议。2010年某服饰公司与杨XX所在经纪公司签订代言合同,到期后被告仍使用其肖像。杨XX要求撤下广告遭拒后起诉索赔。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到期后被告是否有权使用肖像及招商网站广告责任归属。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广告代言合同》的关键条款进行了梳理。
肖像权侵权争议,律师如何精准维权获赔偿

2010年x月,被告某服饰公司与原告杨XX所在的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杨XX担任品牌形象代言人,代言期至2012年X月XX日,到期后有1个月广告清理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可被告仍在多平台使用杨XX的姓名及肖像做广告,杨XX多次要求撤下遭拒。杨XX认为其肖像权名誉权受损,委托律师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20万元。被告辩称有肖像合法使用权、已按期撤官网广告、网站广告与己无关、杨XX无诉讼主体资格。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协助原告梳理《广告代言合同》的关键条款,确认被告在合同到期后续约情况下无权使用肖像。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1000件案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在处理各类纠纷上经验丰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审查这起肖像权案件时有独特的视角。在收集证据环节,他凭借专业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指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表明,被告作为广告主,有义务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清理载有原告肖像的广告。他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以“诉讼案件实务为王”为理念,这种坚持让他在应对被告的各种抗辩时,能快速找到关键切入点,直击问题核心。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撤下相关广告、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杨XX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1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其他诉求。一审判决主要基于被告未有效履行清理广告义务,侵犯了原告肖像权,但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名誉权受损主张。杨XX和被告均不服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赔偿数额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开庭前,李同红律师再次梳理证据,明确主张被告侵权行为带有明显恶意,应提高赔偿数额。

李同红律师处理此类肖像权侵权案件,一贯先全面梳理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再收集侵权的各类证据,确定侵权事实。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他的执业领域不仅在家事纠纷,在肖像权等侵权纠纷上也有出色表现。其服务的客户类型多样,包括个人和企业。他始终以专业、高效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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