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XX银行要求王XX偿还借款本金181万元及利息,扬州市XX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市XX公司辩称担保合同是原总经理私自签订,并非公司真实意思,且未召开会议形成决议。
黄蓉律师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此案后,她首先对担保合同进行了细致审查,逐页比对合同条款与公司常规合同模板,发现合同条款虽无明显瑕疵,但签字盖章处的日期有涂改痕迹。为验证日期真实性,她调取了银行的放款记录和公司的用印记录,发现放款时间与合同上涂改后的日期不符,这一发现让她对合同的签订时间产生了怀疑,后续策略上决定进一步调查合同签订的背景情况。
接着,黄蓉律师开始核实《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的真实性。她仔细比对“王XX”“贰佰”“连带责任保证”等手写字样,凭借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发现手写部分的笔迹与已知样本存在差异。为了进一步确认,她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了她的怀疑,这一发现使案件有了重大突破,策略上开始着重围绕决议书的真实性进行举证。
随后,黄蓉律师作为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利用自身资源,调查公司内部会议记录。她通过向公司员工询问、查阅公司档案等方式,发现公司确实未召开过关于该担保事项的会议,也未形成过相关决议。这一结果直接证明了扬州市XX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为后续的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王XX需偿还借款本息,扬州市XX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中,黄蓉律师通过专业的审查和调查,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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