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涉及劳动工伤问题,上诉人分别是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王X和韩XX。争议焦点在于两公司是否应对王某某的工亡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王某某家属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两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具体过错以及责任划分依据。
杨洋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调查发现,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事实成为证明该公司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同时,查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给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这也为后续要求其承担全部工亡待遇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庭审中,两公司提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理由。针对“无劳动关系”的抗辩,杨洋律师出示生效判决,证明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直接反驳了对方观点。对于“无过错”的抗辩,律师以两公司的违法事实为证据,指出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均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两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杨洋律师的方法论是:首先,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点,本案中就是违法二次派遣和未缴纳工伤保险的问题。其次,围绕核心争议,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生效判决、违法派遣事实、社保缴纳情况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根据对方的抗辩理由,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进行反驳,确保证据在庭审中发挥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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