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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动物罪与非罪之争:二审发回重审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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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8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之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1年 职务:主任
律所: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15106630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6302500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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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人工繁育动物的定性、保护范围及罪与非罪边界常存争议。本案中安X、尹X被指控犯罪,一审已判决。王之虎律师紧扣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二审采纳相关主张,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为委托人争取到纠正原判的机会。
人工繁育动物罪与非罪之争:二审发回重审的转机

安X是济南xx恒实业的一名职员,尹X则就职于湖南xx乳业。二人因涉及一起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相关的案件而受到指控。安X非法收购了2只xxx陆龟,尹X非法出售该陆龟并获利601元,他们被指控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检察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王之虎律师自2015年起执业于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多年。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凭借曾在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的经历,对刑事领域有着深入的了解,尤其擅长传统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金融经济等犯罪的辩护。

一审阶段,济南市某某区法院作出(20xx)鲁01xx刑初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安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四千元;尹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查获的2只xxx陆龟由扣押机关处理,尹X违法所得601元没收上缴国库;还判令二人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尹X服判没有上诉,但安X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人工繁育的xxx陆龟不属于公约保护野生动物,也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也请求免刑。于是,他委托王之虎律师和实习律师朱X担任辩护人参与二审诉讼。

王之虎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行业规则的深刻理解,紧扣人工繁育动物定性、是否属保护范围、罪与非罪边界等核心争议点。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口径,提出了安X不构成犯罪、构罪亦应免刑的辩护意见,直接指出了一审定罪逻辑存在的缺陷。

二审中,济南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充分考虑了王之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鲁0x刑终1xx号终审裁定,撤销济南市xx区法院(20xx)鲁01xx刑初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全案发回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王之虎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为委托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纠正原判的关键程序机会,避免了一审错误裁判生效。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出色表现也为他赢得了诸多荣誉,如2019年度被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评选为“优秀委员”,2020年度、2021年度分别被山东省司法厅评选为“山东省优秀人民监督员”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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