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C第一次走进律所。C称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自己房屋内拆除作业时受伤,现A起诉要求B赔偿,还要求自己及装修负责人徐X担责。C觉得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是A违规操作,不应担责。
第3天,于彩霞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经调查发现,A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变为砸墙,且自身操作不当。第15天,第一批银行流水调取到位,能证明A工作内容改变及操作问题。
第22天,对方提交了答辩状,坚持认为C无责。于彩霞律师则依据调查结果精准抗辩,成功将原告A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把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
在C已垫付20,400元且可能需承担赔偿的情况下,于彩霞律师建议当事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最终法院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C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
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
于彩霞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且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
12月30日,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场劳务受害案成功结案,于彩霞律师通过一系列动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C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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