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郭XX称,20XX年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南京XX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供应合同,提供混凝土后被告欠款537248.23元,后某混凝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她并通知被告,但被告以不知情合同、未收到转让通知等理由抗辩。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魏雅雯。该律师怀疑被告否认合同及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决定深入查证。她逐页翻看《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发现虽无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加盖了公司印章。为确认合同效力,她查阅工商登记资料,核实印章的合法性。同时,对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她将其与对账明细表、混凝土送货单等证据仔细对比,发现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授权汪XX代理收货对账等事宜。此外,她还查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确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与通知义务的履行。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37248.23元及相应违约金。
魏雅雯律师在长期的合同纠纷案件办理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她认为,在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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