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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全律师成功辩护蒙某寻衅滋事案,助当事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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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1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481029572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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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俊全律师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南宁,从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专精刑事案件。在蒙某寻衅滋事案中,陈律师提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指出蒙某具有自首、获谅解等情节,最终蒙某获缓刑,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陈俊全律师成功辩护蒙某寻衅滋事案,助当事人获缓刑

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投身法律行业以来,成绩斐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民事等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他曾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彰显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陈俊全律师的核心业务聚焦于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辩护中,他有着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战经验。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深入剖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每一个案件,他都会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在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方面,他也有着出色的表现,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为大家介绍陈俊全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蒙某寻衅滋事案。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角色:被告人蒙某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路“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引发争吵。蒙某、韦某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某某、蒙某某等手持器械与蒙某、韦某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某某、韦某等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等七人提起公诉

核心诉求:为蒙某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将罪名从聚众斗殴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

案件难点:其一,公诉机关指控蒙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证据看似充分,要改变罪名存在较大难度;其二,蒙某虽有自首等情节,但要让法院充分考虑这些情节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并非易事;其三,同案被告人众多,如何突出蒙某的从轻情节,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是一大挑战。

律师策略:陈俊全律师首先从案件的起因和行为性质入手,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蓝某某酒后辱骂、挑衅,属于“无事生非”行为,且蓝某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强调蒙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再者,提及蒙某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某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典型意义:其一,对于类似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判断是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等因素。其二,强调了自首、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提醒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要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其三,在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要善于突出当事人的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其四,体现了法律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等因素,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俊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蒙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他的专业辩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陈俊全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他将继续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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