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工纠纷。此次涉及的是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2020年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法人的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赚取2%“点子费”。xx公司向不同公司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且三人在侦查期间退缴了违法所得。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到案经过和退缴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明,但缺乏能有力证明李XX在犯罪中作用的关键证据。李坤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从中寻找能体现李XX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细节;对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能为李XX减轻罪责的线索;还对各类合同、银行回单、交易明细等书证进行整理,试图从中找出对李XX有利的证据。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李坤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公诉机关认为三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的观点,李坤律师提出,虽然三人共谋犯罪,但李XX在整个过程中更多是提供电话号码,并非起主要策划和实施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他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指出,李XX的行为相对被动,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相对较小。
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决定对三人宣告缓刑。被告人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细致梳理,从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其次对各类书证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最后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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