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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变更背后:刑事律师的精准辩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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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2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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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辩护领域,罪名的认定对当事人的量刑影响巨大。郑某驾车撞人案中,检察院起初拟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入研究,通过论证说理与提供类案判决,成功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为当事人争取到轻判。
罪名变更背后:刑事律师的精准辩护逻辑

郑某陷入了一场刑事困境。他与前妻吴某、被害人庄某曾是同事,为抚养孩子仍与前妻共同生活。郑某认为吴某与庄某关系暧昧,便想找庄某麻烦。2024年7月16日,郑某驾车从福州长乐到福清,在小区大门南侧发现庄某及其同事共七人。他觉得庄某对其挑衅,于是驾车倒车掉头后加速撞向众人,临近时紧急制动,但仍撞到庄某、陈某等人,一辆电动车也被撞飞倒地。2024年11月4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本打算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郑某。

苏湖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近千件,在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以及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领域经验丰富。接到郑某的委托后,苏湖城团队迅速展开工作。

团队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郑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他们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和案例后,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五点主要判断标准:从犯罪起因看,是针对特定人、事出有因还是笼统报复社会;从犯罪对象看,撞击对象是明确特定还是针对随机群众和车辆;从犯罪行为看,撞击行为是有所节制还是不计后果;从犯罪后果看,是否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后果;从犯罪动机看,目的是报复特定人还是不相干人群。

基于这些标准,团队提出了具体辩护意见。首先,案发地是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某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可能撞击到的只有庄某和陈某二人,且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并非随时有车辆或行人出入的场所。同时,郑某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不快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行为程度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的程度。其次,郑某主观上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庄某在明知郑某与吴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介入其感情,本身存在过错。本案的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对应关系,事出有因,并非意图破坏公共安全,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为增强说服力,团队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某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某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这两个案例均为驾车撞伤多人,但因撞击对象特定且事出有因,最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最终,苏湖城团队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检察院采纳了他们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郑某。一审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苏湖城律师凭借此次成功辩护,其2026年四月的这一案例入选福建律师刑事优秀案例,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卓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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