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陷入了一场刑事困境。他与前妻吴某、被害人庄某曾是同事,为抚养孩子仍与前妻共同生活。郑某认为吴某与庄某关系暧昧,便想找庄某麻烦。2024年7月16日,郑某驾车从福州长乐到福清,在小区大门南侧发现庄某及其同事共七人。他觉得庄某对其挑衅,于是驾车倒车掉头后加速撞向众人,临近时紧急制动,但仍撞到庄某、陈某等人,一辆电动车也被撞飞倒地。2024年11月4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本打算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郑某。
苏湖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近千件,在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以及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领域经验丰富。接到郑某的委托后,苏湖城团队迅速展开工作。
团队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郑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他们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和案例后,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五点主要判断标准:从犯罪起因看,是针对特定人、事出有因还是笼统报复社会;从犯罪对象看,撞击对象是明确特定还是针对随机群众和车辆;从犯罪行为看,撞击行为是有所节制还是不计后果;从犯罪后果看,是否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后果;从犯罪动机看,目的是报复特定人还是不相干人群。
基于这些标准,团队提出了具体辩护意见。首先,案发地是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某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可能撞击到的只有庄某和陈某二人,且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并非随时有车辆或行人出入的场所。同时,郑某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不快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行为程度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的程度。其次,郑某主观上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庄某在明知郑某与吴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介入其感情,本身存在过错。本案的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对应关系,事出有因,并非意图破坏公共安全,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为增强说服力,团队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某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某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这两个案例均为驾车撞伤多人,但因撞击对象特定且事出有因,最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最终,苏湖城团队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检察院采纳了他们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郑某。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苏湖城律师凭借此次成功辩护,其2026年四月的这一案例入选福建律师刑事优秀案例,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卓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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