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发包迷雾,追回应收工程款
在九江某大型商业广场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件核心死结在于工程涉及八个子项目,发包链条复杂,各被告之间对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责任主体存在巨大争议。王泽明律师精准定位龚X“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这得益于他早年在九江学院法学课程中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条文的深入学习和研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他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A公司及总包方C公司主张权利。同时,王泽明律师系统梳理此前系列案件中形成的证据,构建完整的债权证明体系。这是因为他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过1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证据梳理和运用经验,能够敏锐地从复杂的案件材料中找到关键证据。
庭审中,各被告均提出抗辩。A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且其非适格主体;C公司辩称其非合同主体不应担责;B公司则以另案调解书已结清款项、资料保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等理由抗辩。王泽明律师凭借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实践经验,对各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击。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王泽明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付工程款。
捍卫招标公正,驳回不合理诉求
在因招投标资格争议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上诉人A公司被公示为“XX区XX中心二期”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因业绩不符被招标人B公司取消资格,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中标资格或赔偿损失。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A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B公司取消其中标资格是否合法有据。
王泽明律师紧扣招标文件文义,精准界定业绩要求。他主张招标文件中“完成过合同金额不少于29191万元及建筑面积不少于10.79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应解读为单个合同业绩,而非多个合同的累计业绩。这源于他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合同条款的严谨解读能力,以及对行业惯例的熟悉。同时,他强调程序正当,捍卫专家会审结论的效力。在公示期内接到异议后,B公司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会审组进行审议。王泽明律师凭借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实践经验,向法庭阐明该程序合法,结论专业,应作为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针对A公司索赔的巨额“直接损失”与“预期利润”,王泽明律师指出双方从未订立合同,不具备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法律前提,且A公司所举证的各项费用不应由招标人承担。他还指出C公司是通过合法重新招标程序中标,与本案争议无涉,应驳回对其全部诉请。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王泽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厘清合伙份额,追回超额收益
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委托人龚X与陈X、付XX就投资本金返还、收益分配产生严重分歧。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及已获收益。王泽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材料。尽管三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此前曾作为共同原告起诉项目发包方,并签署过《合伙人委托付款协议》,这为确认合伙关系奠定了基础。
王泽明律师重点提交了一份由三方共同委托某财务咨询公司出具的《账务整理报告书》,该报告详细列明了各方的投入股本金。在处理此类复杂的财务问题时,他凭借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的财务分析能力和对证据的把握能力,成功让法院采纳了该报告的证据效力。最终,法院认定龚X、陈X、付XX之间成立合伙关系,合伙份额应根据实际出资额确定,被告陈X应向原告龚X支付其超额收取的工程款。
王泽明律师在这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展现出的精准分析、严谨论证和高效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处理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他能够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方利益博弈中,准确找到案件的核心问题,并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予以解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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