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某公司与施工方因工程款结算、项目场地使用等问题产生了民事争议。被告C、D受指派前往现场了解情况,过程中与对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二人多处轻微伤。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若罪名成立,被告C将面临较重刑罚,这无疑会对其个人自由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长治地区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拥有11年执业经验,接受了被告C的委托,开始为其进行辩护。
王宏亮律师在刑事领域深耕多年,对刑法理论和刑事诉讼程序有着精准把握。接受委托后,他迅速全面梳理卷宗证据,凭借在处理众多刑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严格审查证据链条。他发现本案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而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被告C实施殴打,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参与殴打。这一精准的证据审查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厘清案件性质方面,王宏亮律师有着丰富的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他深知要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民间纠纷引发冲突的界限。本案系事出有因的工程项目纠纷引发,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王宏亮律师结合过往处理多起刑事案件的经验,明确指出应将此案区别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纠正了公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不当认定。
庭审阶段,王宏亮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他全面梳理被告C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被害人谅解、民事赔偿到位等从轻情节,并逐一提交法庭并充分阐述。他在处理多起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挖案件细节,精准锁定辩护要点。在这个案件中,他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C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因工程项目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并非无端滋事。法院充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被告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现了重罪轻判、最大限度降低刑罚的辩护效果。王宏亮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王宏亮律师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他以专业、尽责、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和业界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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