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马先生入职某乳业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马先生认为自己在职期间长期加班,公司却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存在两大疑难,一是公司虽未对不定时工作制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确实有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的特点;二是加班事实和工资金额的核定比较复杂,双方证据针锋相对。
王永军律师介入后,先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了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被告也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抗辩。王律师精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一方面详细分析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情况,确定加班事实和应发工资金额;另一方面深入研究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和当地司法实践,判断该岗位是否真的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比原告诉请和最终结果,合理的加班工资诉求得到了支持,而一些不合理或证据不足的诉求被驳回。
结合甘肃地区办案经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就像本案中,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直接关系到加班事实和工资金额的认定。律师要善于从大量证据中筛选出关键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对于工时制度等法律适用问题,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司法裁判口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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