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江苏省阜宁县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公诉机关指控,胡XX等人搭建“XX”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收款服务,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上传本人及他人支付宝二维码用于支付结算。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案发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还有“XX”平台内交易订单明细表格等电子数据。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有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接手本案的,是2021年开始执业的沙璇律师。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存在问题。为了核实,律师逐页翻阅了公安机关调取的“XX”平台内交易订单明细表格,对其中的交易时间、金额、交易对象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律师致电公安机关,询问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和保存方式,并要求查看相关的提取笔录和封存记录。此外,律师还委托专业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对电子数据的哈希值进行比对,以验证数据是否被篡改。
经过一番查证,律师发现部分交易订单明细表格中的数据存在来源不明的情况,且部分数据的哈希值与原始记录不符,这表明电子数据可能存在被篡改的风险。然而,在本次审判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采纳律师关于电子数据存疑的观点。
此案给法律实务带来一个启示:在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中,律师应更加注重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包括数据的来源、提取过程、保存方式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存疑的电子数据,应及时申请专业鉴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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