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安徽省宣城市,苏州XX公司承接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达349XXXX3834.33元。然而,被告一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原告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追回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以及原告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的专精,他确定了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路径。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梳理相关核心证据,以此为基础确定诉讼思路和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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