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有受贿罪如何认定
非公有受贿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需满足以下要点:一是主体为非公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即利用其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所带来的权力或影响力;三是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四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正当。
数额较大是认定该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一般以三万元为起点。若达到此标准,且符合上述其他要件,就可能构成非公有受贿罪。需注意的是,具体的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二、非公有受贿罪有哪些特殊认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殊认定情形如下:
1. 收受干股:
干股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受贿,按实际获利认定数额;已转让,按股份价值认定数额。
2. 以交易形式收贿:
以明显低价买房买车等交易获利的,以差价计受贿数额。
3.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
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认定受贿;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的,仍认定受贿。
4. 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事先约定的,认定受贿;未约定,不认定。
5. 收受假币:
以假币能实际使用计受贿数额;不能使用,金额参照案发时鉴定价值确定。
三、非公有受贿罪特殊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特殊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该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此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此外,对于医疗机构、学校及评标委员会等主体人员的受贿行为认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若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依法定罪处罚。
当我们了解了非公有受贿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具体认定可能存在争议,怎样才算实际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是复杂的判断过程。另外,非公有受贿罪和公职人员的受贿罪在量刑和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具体区别,也是大家可能关心的。如果您对非公有受贿罪的认定细节、量刑标准以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详细解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