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鉴春律师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占比约50%,他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上经验丰富,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中,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近两年来,他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下面来看李鉴春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是犯罪嫌疑人。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张某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被认定无罪,避免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容易让司法机关认为犯罪情节严重。其二,张某确实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这些行为表面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部分特征。其三,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准确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这些难点,李鉴春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他依据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全面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名。在谈判或诉讼技巧上,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他凭借丰富的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从侦查中捕捉到了关键辩点。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收集和梳理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辩护观点。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边界,为张某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他及时、专业地提交辩护意见,影响了检察机关的起诉决策,避免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这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准确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是司法工作的难点之一。这起案件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启示同行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善于厘清法律边界,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对于当事人来说,这起案件也提醒他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鉴春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独特的双向思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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