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在与XX公司就某酒店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增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然而一审法院仅支持XX公司工程款62302元及对应利息,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XX公司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公司对于工程款的合理诉求大部分未得到支持。
在这种绝望处境下,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来自广东汕头的章世铿律师手中。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经济案件。
章世铿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上诉核心思路。针对工程款结算问题,他提出一审法院未认定结算清单中明确约定的铝板费用43700元、补工费20000元、时工费5250元,且未获XX公司认可的11000元扣款不应扣减,B公司实际欠款金额应为142252元,而非62302元;针对增量工程款问题,主张XX公司按监理单位要求增加两道外墙柔性防水腻子工序,该增量工程事实存在,双方沟通记录、工程施工常理均可佐证,B公司曾口头承诺按市场价格结算,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该诉求属事实认定错误;针对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提出案涉工程20XX年XX月XX日竣工,20XX年XX月XX日质保期满,合同约定质保期满结清全部款项,利息应自质保期满起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违背合同约定;针对C公司连带责任,提出C公司作为项目发包人系工程预期收益人,且B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时资质不符,其与B公司拖延结算付款导致XX公司无法收讫工程款,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庭审中,章世铿律师就上述上诉要点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代理意见,针对XX公司的抗辩及提交的证据逐一反驳,同时就C公司的抗辩意见结合合同相对性及法律规定进行回应,全力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
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主张的铝板、补工、时工费用未获XX公司确认,且无签证单等佐证,不予认定;扣款11000元因XX公司一审中无异议,予以确认;增量工程款仅有无单方制作的情况说明,无实际施工及价格约定证据,不予支持;利息起算因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当;C公司与XX公司无合同关系,案涉分包为合法分包,其连带责任主张无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尽管章世铿律师尽力为XX公司争取权益,但此次“逆境翻盘”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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