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等事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供应了水泥,还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就拖欠了百余万元的尾款拒不支付。之后,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款项。于是,原告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但缺失能有力反驳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抗辩的证据。杨杭川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地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构建了完整的闭环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提出“人员离职、无权对账”“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抗辩理由。杨杭川律师则以购销合同中明确的指定结算人条款,结合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直接否定了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用交货单、对账单、税务抵扣记录等证据,逐一驳斥了被告“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的理由。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杨律师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闭环证据链、专业应对违约金调整、全面驳斥虚假抗辩的方法论,最终为委托人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的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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